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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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