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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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 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 鞍山市振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2299.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8703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44元,由原告***、***、***承担130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承担154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承担359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541元给原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596元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