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租金447595.67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部件丢失赔偿金385元、违约金134278.70元,三项共计582259.37元;

三、被告***、***应自2019年1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以未返还的租赁物钢管、扣件数量(钢管12252.2米,钢顶丝14745根,扣件7929个)为基数,仍按钢管0.009元/天/米、十字口0.006元/天/个、转接扣0.006元/天/个、顶丝0.03元/天/根向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支付租金;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钢管12252.2米,钢顶丝14745根,扣件7929个。若在上述期限内不能返还,则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钢管16元/米、十字扣5.0元/个、接转扣件6.0元/个、扣件丝0.5元/条、顶丝15元/根)折价赔偿;

五、驳回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对被告濮阳县第二实验中学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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