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县柳屯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县柳屯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9895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9日起,以本金298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履行保证义务后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濮阳县柳屯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