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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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盛秦福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盛秦福地支行欠款本金23597.69元及利息、违约金(以23597.69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3597.69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盛秦福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