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秦皇岛市求仙岛旅游休闲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市求仙岛旅游休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2185384.70元以及2020年3月21日之前的利息25812.90元,罚息584779.15元,并自2020年2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秦皇岛市求仙岛旅游休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8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求仙岛旅游休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