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诚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诚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170417-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秦皇岛诚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付款877,500元; 三、被告秦皇岛诚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2月1日起,以合同总价2,9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17元,由被告秦皇岛诚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