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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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经济损失311895.41元,按70%计算为218326.79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偿10万元,剩余118326.79元,由被告***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