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的经济损失311895.41元,按70%计算为218326.79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偿10万元,剩余118326.79元,由被告***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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