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向志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85978个人账号:31×××61)公积金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岩雪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88)公积金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常春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55)的公积金。

四、扣划被执行人尹向志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85978个人账号:31×××61)公积金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五、扣划被执行人李岩雪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88)公积金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六、扣划被执行人郭常春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55)公积金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尹向志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85978个人账号:31×××61)的公积金。

八、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岩雪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88)的公积金。

九、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郭常春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55)的公积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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