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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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向志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85978个人账号:31×××61)公积金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岩雪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88)公积金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常春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55)的公积金。 四、扣划被执行人尹向志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85978个人账号:31×××61)公积金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五、扣划被执行人李岩雪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88)公积金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六、扣划被执行人郭常春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55)公积金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尹向志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85978个人账号:31×××61)的公积金。 八、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岩雪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88)的公积金。 九、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郭常春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场管理部(单位账号:201000355323个人账号:31×××55)的公积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