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丽水市优耐克水性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元鸿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丽水市优耐克水性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元鸿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6元由被告丽水市优耐克水性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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