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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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佳恒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丽水佳恒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9816.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丽水佳恒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