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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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颂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波导中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1,0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颂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波导中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以4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颂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波导中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及滞纳金2,784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波导中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颂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1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波导中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颂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颂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