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3月1日的贷款本金1618716.42元、利息14277.1元、逾期罚息311645.34元,以及自2019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2元,减半收取111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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