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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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骏马捷顺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一千零三十二元三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一千一百六十一元二角九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二千九百零二元九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骏马捷顺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