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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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88423.17元,支付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15007.86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 188423.1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计2175.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