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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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天桂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恒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恒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15万元; 二、被告上海恒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慈溪市天桂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上海恒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义务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3.5元,由被告慈溪市天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恒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