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服务费237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3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