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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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9934.24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利息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被告***负担,并由***、***、***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