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71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负担18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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