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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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上诉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46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40,462元,由被上诉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0,231元,被上诉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20,2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462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7,731元,被上诉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17,7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