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34411.73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1596.87元,罚息4374.72元,上述本息合计140383.32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