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 博浪海港城商业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浪海港城商业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26399元,违约金2208.72元,并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6399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违约金; 二、被告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对租金26399元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4元,被告博浪海港城商业管理(宁波)有限公司、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负担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