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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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102201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6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违约金5万元,该款项可在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的已付购房款424545元和房屋专项维修金11398元中予以抵扣,即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款项计38594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2018102201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备案登记手续; 四、驳回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8676元,由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9元,***、***共同负担8057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