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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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华沃尔夫(河南)肥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加华沃尔夫(河南)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已支付的利息7000元予以扣减;罚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加华沃尔夫(河南)肥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禹州市朱阁工业园区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41102019001120)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147元,由被告加华沃尔夫(河南)肥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