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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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借款本金79682.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1月22日拖欠利息、罚息、复利为19433.42元,自2021年1月23日之后的罚息,以下欠本金7968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