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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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按月利率7.83‰计算至2020年10月24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7475.47元;罚息以借款本金2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按月利率11.7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