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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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梅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梅城支行借款本金41,308.76元及截止至2020年10月13日的利息15,707.83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0.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梅城支行的律师费1,700元;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梅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