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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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利息从2019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30%计算,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