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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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 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466,511.35元; 二、驳回原告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负担4,148.84元,由原告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5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