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押金人民币8,000元;

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195元,被告***负担45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反诉受理费760.6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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