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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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鼎鑫不锈钢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乐市鼎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新乐市鼎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新乐市鼎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8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9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被告***、***、新乐市鼎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7679元,原告***负担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预交上诉费15600元,向本院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