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平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0038.7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0038.75元;

三、被告***、石家庄平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埃清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各承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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