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滹沱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滹沱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554423元及该款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81元,由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69元,由被告石家庄滹沱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