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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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顶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货款17896.8元付清给原告佛山市顶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从2016年9月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1789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佛山市顶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该利息与上述第一项所欠货款同时付清;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顶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佛山市顶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多交的受理费299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