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昂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昂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66,000元;

二、被告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昂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昂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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