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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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冠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冠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8年10月30日的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4939.67元、逾期罚息13977.85元,以及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在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责任。 三、被告***、***以其抵押房产(桥东区槐中路99号石府公寓3-6-701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00××41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与***承担共同抵押担保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石家庄市冠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