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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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明孚道(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元塔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卓明孚道(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元塔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十四万三千七百一十八元; 二、被告卓明孚道(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元塔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十四万三千七百一十八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4.18元,由被告卓明孚道(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元塔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卓明孚道(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元塔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