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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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合同编号为嵊农商银长乐(2018)循借字第8931120180026726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履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