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新凯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浙江茉织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兴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新凯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茉织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金2285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285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二、被告上海兴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春洙、***对被告浙江新凯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茉织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6922元,由原告浙江茉织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680元,被告浙江新凯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兴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春洙、***负担6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茉织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浙江新凯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兴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金春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