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合同编号为嵊农商银长乐(2018)循借字第8931120180004604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履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履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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