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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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浙江濛桥农业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诉部分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浙江濛桥农业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浙江飞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72441.24元; 三、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浙江濛桥农业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被告浙江飞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因鉴定费50000元系原告垫付,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从中予以扣除1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飞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反诉部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判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原告浙江濛桥农业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7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濛桥农业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70元,由被告浙江飞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