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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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郯城县龙发加油站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郯城县龙发加油站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602851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郯城县龙发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及合理费用20000元,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606元,被告郯城县龙发加油站负担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