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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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 二、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材料款15300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76034.2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以153003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300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70元,共计57442元,由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