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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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向供货方、民工、员工等支付款项、维权费用、缴纳税费、工程管理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合计980835.79元;

二、驳回四川晟大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8元,减半收取计10559元,由***承担6800元,四川晟大建筑有限公司承担37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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