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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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向供货方、民工、员工等支付款项、维权费用、缴纳税费、工程管理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合计980835.79元; 二、驳回四川晟大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8元,减半收取计10559元,由***承担6800元,四川晟大建筑有限公司承担37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