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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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1350.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487.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司法鉴定费4360元,合计4878元,由原告***承担19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担4667元,由被告***承担19元(此款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