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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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782.2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2020年10月12日以前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3650.85元,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执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上诉前联系本案法官开具《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以便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上诉费,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