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60000元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计算。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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