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725执535号之二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居

住住郓城县

隋庙行政村前隋庙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611××××7777

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丁卫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传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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