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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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233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付款方式: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1); 二、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计19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