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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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好来兴石材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浮市好来兴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75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计至2018年5月31日止尚欠利息37084.71元;(2)从2018年6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8875%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对被告***、***提供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位于安塘街道办桐围村委桐围村夏新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云府国用(2011)第01**号]的抵押担保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8429520元额度内且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云浮市云城区精艺石材工艺部在8429520元额度内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1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0113元(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好来兴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精艺石材工艺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